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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1-5 19:40:5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这是一个创建于2022-1-5 19:40的主题,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。

全国碳排放交易主体: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。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、单向竞价或其他方式进行。 注册登记系统应通过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,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、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,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,应报当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,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机构申请变更登记。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、机构和个人,自愿注销配额,登记注销情况向全社会公开。 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,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其它交易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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